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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考核评比表彰办法
2009-03-02 16:39  文章来源:内蒙古口岸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组织和领导,营造良好的口岸发展环境,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作用,使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比的主体。各级地方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对象进行考核和评比。内蒙古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文明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口岸办)负责对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推荐的对象进行考核和评比。  

第三条 考核评比的对象。主要是口岸区域的机场、车站等管理机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口岸运营管理和服务单位及口岸其他相关单位。各级地方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活动考核对象。  

第四条 考核评比的范围。主要是我区边境口岸、航空口岸区域和口岸监管服务现场等。各级地方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活动考核范围。  

第五条 各级地方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考核评比实施方案和记分细则。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各级地方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对象的考核内容:  

(一)相互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合力。  

口岸相关单位之间能够以大局为重,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服从各级地方政府机构的督促检查和协调、规划、管理;发挥口岸单位工作合力,处理好口岸各类问题。  

(二)积极参与建设,善于推进创新  

积极参与口岸大通关建设,根据口岸通关特点和本单位业务实际,推进口岸通关模式改革和口岸科技手段创新,在优化口岸通关流程、提高口岸通关效率、降低口岸通关成本上取得明显成效。  

(三)树立大局意识,文明执法服务。  

支持地方政府实施国家口岸开放规划,作好口岸开放和对外启用的工作;为旅客和货主服务的思想牢固,手续简便,在接待、语言、设施等服务项目中有具体措施;文明诚信,提高公正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综合素质高强,口岸效益显著。  

员工熟练掌握工作技能,工作认真负责,窗口通关速度快;运输设备保养良好,进出口岸的客货、交通工具方便畅通,无人为造成堵塞、无压车现象;齐心协力,努力工作,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口岸效益不断提高,成绩显著。  

(五)推行政务公开,投诉渠道畅通。  

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大口岸单位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增强执法和服务的透明度;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活动有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举报投诉渠道畅通。  

(六)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业绩突出。  

行政执法活动和收费项目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依照法规和政策,认真检查和检验,做到不错检、不漏检,在执法、反走私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杜绝不良行政执法行为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事发生。  

(七)口岸规划规范,服务措施得力。  

口岸区域规划规范,管理责任明确,秩序良好;办公、作业场所用品摆放有序,清洁卫生;工作人员服饰端庄整洁,用语文明,待人礼貌,服务热情;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深化安全意识;安全保障制度、设施完善,措施得力,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八)奉行廉政勤政,口岸行风良好。  

模范执行廉政规定,遵纪守法;坚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无查实的廉政问题投诉事件;廉政勤政,开展行风整治工作,纠正歪风邪气,促进口岸行业风气好转。  

(九)加强思想建设,队伍具有活力。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提升队伍的活力和凝聚力,推动和指导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口岸工作。  

(十)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口岸办对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推荐对象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参与对象的考核内容是否真实、全面;  

(二)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参与对象的考核程序是否合理、规范;  

(三)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的工作情况是否积极主动、全面到位;  

(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三章 评比的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将评选出“全区文明口岸”、“全区共建文明口岸先进单位”、“全区共建文明口岸先进个人”和“全区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组织者”等荣誉称号。  

“全区文明口岸”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整体表现突出,综合素质优秀的边境口岸和航空口岸。  

“全区共建文明口岸先进单位”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口岸区域的机场、车站等管理机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口岸运营管理和服务单位及口岸其他相关单位。  

“全区共建文明口岸先进个人”是指参加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口岸区域的机场、车站等管理机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口岸运营管理和服务单位及口岸其他相关单位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全区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组织者”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各级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九条“全区文明口岸”评比内容和标准:  

(一) 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围绕口岸共建内容,突出“安全、高效、廉洁、和谐”主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共建活动;  

(二) 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对象参与率100%,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达标率90%以上,群众满意率95%以上;  

(三)原则上是已获得盟市级以上共建文明口岸等相关活动荣誉称号的口岸;   

(四)积极推动区域口岸大通关建设,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敢于实践,在口岸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拓展新思路,采取新方法,且效果显著;  

(五)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条“全区共建文明口岸先进单位”评比内容和标准:  

(一)积极开展日常自建工作,在本系统、本行业的各项评比中取得优异成绩,在系统或行业相关评比中被评为群众满意单位或列前三名;  

(二)文明口岸活动中,在做好自建活动基础上,共建活动成绩突出,参与共建活动率100%,达标率90%以上,群众满意率95%以上;  

(三)原则上是已获得盟市级以上共建文明口岸等相关活动荣誉称号的集体;  

(四)加强与口岸相关单位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区域口岸大通关建设,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敢于实践,提高本单位整体水平;  

(五)主动挖掘自身优势,服务口岸整体需求,服从口岸整体利益,在维护口岸发展大局的前提下,积极发挥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一条 “全区共建文明口岸先进个人”评比内容和标准:  

(一)所在单位按照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总体要求,根据口岸工作和本单位特点,组织开展各类单项活动达标率90%以上,群众满意率90%以上;  

(二)本人在口岸共建活动中能够发挥表率作用,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廉洁奉公,工作积极,钻研业务,举止文明,服务意识强、效率高,成绩显著;  

(三)原则上是已获得盟市级以上共建文明口岸等相关活动各类单项荣誉称号的个人。  

第十二条“全区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组织者”评比内容和标准:  

(一)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开展期间,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完善的活动实施方案,确保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对象参与率100%,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达标率90%以上;  

(二)制定完善的活动考核办法,采取形式多样,确实有效的方法对辖区内对象进行考核,保证考核评比结果全面、真实、准确。按照规定推荐合格对象参与评比表彰活动。  

(三)做好包括为辖区内推荐对象建立相关档案、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年度抽检和考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口岸办提出有关管理、处罚意见等后续管理工作;  

(四)将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作为口岸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来抓,强化组织领导,明确日常工作职责,制定日常工作规范,实现长效机制,共建工作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五)原则上是已获得盟市级以上共建文明口岸等相关活动荣誉称号的集体。  

第十三条 活动参与率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实际参与活动的对象与各级地方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确定的全部参与活动对象的比率,以及活动参与对象实际参加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项目与所有考核项目的比率。  

活动达标率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达到各级地方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制定的考核标准的参与对象与各级地方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确定的全部参与活动对象的比率,以及活动参与对象达到考核标准的活动项目与所有考核项目的比率。  

群众满意率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管理相对人对其工作或服务认可的活动参与对象与各级地方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确定的全部参与活动对象的比率,以及活动参与对象获得管理相对人认可的工作或服务项目与所有考核项目的比率。  

第十四条 评选相关荣誉称号需同时具备以上评选标准。  

   
第四章 考核评比表彰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考核的主要方式及所占比重:  

1、被考核的口岸单位自评,占5%;  

2、各口岸单位间互评,占10%;  

3、各级地方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考核,占15%;  

4、服务对象测评、问卷调查,占60%;  

5、上级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实地考察等,占10%。  

上述考核方式主要以“服务对象测评”和“问卷调查”方式为主,此项考核权数不应低于全部考核内容的60%。  

第十六条 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考核成绩主要包括打分制和分级制,考核结果应简单明了,层次清晰。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在本地区所开展共建活动的考核结果应及时报送自治区口岸办。  

第十七条 自治区文明办和自治区口岸办负责对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口岸管理机构根据考核成绩,可组织和参加旗市(县级市)级以上共建文明口岸等相关活动荣誉称号单位和个人的评比。  

第十九条 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根据考核、评比的内容和标准,选择考核成绩优秀,并符合评比内容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名次或比例择优向自治区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推荐。  

在推荐申报的过程中,应说明推荐申报的奖项类别,并提供相关材料。材料应包含推荐申报对象考核和评比的成绩、名次、推荐申报对象主要事迹、成果,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的推荐申报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材料内容应简明扼要,并尽量使用电子文本。  

第二十条 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口岸办负责组织对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推荐对象进行考核和评比,对符合评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口岸办在一年一度的全区口岸工作会上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获得“全区文明口岸”、“全区共建文明口岸先进单位”和“全区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组织者”称号的,由自治区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授予荣誉证书和牌匾;获得“全区共建文明口岸先进个人”称号的,由自治区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授予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全区共建文明口岸评比表彰活动每年举行一次。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初完成对本辖区内单位的考核评比和推荐工作。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口岸办每年上半年组织对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推荐对象进行评比、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荣誉称号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全区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口岸办统一负责管理。同时,委托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协助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口岸办对获得全区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不定期进行检查、回访。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获得全区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定时进行一次复查,并将检查报告上报自治区文明办和自治区口岸办。  

第二十五条 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对自治区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授予全区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撤消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口岸办和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将对获得全区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相关档案,认真记载留存其主要事迹、呈报审批材料、考核复查报告、奖励升级情况等历史资料。  

第二十七条 获得全区性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届期内悬挂荣誉牌匾,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届期已满,未被重新命名的单位,荣誉牌匾收回本单位荣誉室,不得继续悬挂。由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口岸办委托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荣誉证书作为历史荣誉凭证由单位和个人留存。  

第二十八条 获得全区性荣誉称号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改变隶属关系,应给予重新考核、审定和命名;单位撤消,应及时注销其称号。  

第二十九条 获得全区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一经查实,自治区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将撤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获得全区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丧失先进性和示范作用,在届期内出现整体工作水平下降,自治区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将依据其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等级为批评、警告(限期改正)、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全区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提出处罚意见的,应报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口岸办审核。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自治区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将撤消其荣誉称号。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查处的;  

(二)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工作秩序混乱,工作效率明显降低,服务水平明显下降,丧失文明单位的先进性和示范性的;  

(四)发生重大政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影响恶劣的;  

(五)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面貌很差的;  

(六)严重损害口岸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在届期内被撤消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下届参加评比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政府口岸管理机构制定的活动实施方案和记分细则应报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口岸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评比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中荣誉称号设立的项目和评比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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