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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临时对外开放审核申报
2009-03-02 16:19  文章来源:内蒙古口岸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项目名称  

口岸临时对外开放审核申报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办理依据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口岸临时开放审批程序》  

申办条件  

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  

申报材料  

1、申请事由。  

2、口岸开放形式和时间等  

3、拟开放口岸(航空港)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查验单位实施临时监管条件的准备情况等。  

办事流程  

1、  当地口岸办上报盟市口岸管理机关;  

2、  盟市口岸管理机关上报自治区口岸办;  

3、  自治区口岸办征求内蒙古军区和国家驻自治区口岸查验主管单位意见后上报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  

4、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征求军方及有关部委意见后,通过外交途径对外照会;  

5、  对应国家复照后,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下发批复口岸临时开放的文件;  

6、   自治区口岸办将文件转发到盟市及旗(市)口岸管理部门。  

办理期限  

自收到办理通知15日内提出意见报审批部门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受理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邮编:010055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471-6945334  

联系人  

田雁、刘俊英  

监督投诉  

0471-694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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