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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审核申报
2009-03-02 16:05  文章来源:内蒙古口岸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项目名称  

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审核申报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3号)  

3、《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4号)  

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  

5、《国务院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74号)  

6、《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及经费来源问题的通知》(国经贸[1993]520号)  

申办条件  

列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并列入年度审理计划  

申报材料  

1、口岸开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近三年内可达到的对外客货运量,经济效益和发展预测资料;  

2、口岸的整体规划,地理位置平面图和有关资料;  

3、口岸基本建设、检查检验场地和办公、生活设施的建设规划,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以及口岸建设期限和预计开通的时间;  

4、当地相关部门的意见。  

办事流程  

1、 口岸所在地盟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到自治区口岸办;  

3、 自治区口岸办征求内蒙古军区和国家驻自治区查验主管单位意见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4、 自治区人民政府征求北京军区意见后上报国务院;  

5、 国务院转国家有关部门审理后批复自治区人民政府;  

6、 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自治区口岸办和口岸所在地盟市人民政府;  

7、 由自治区口岸办组织预验收后,上报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申请国家级验收;  

8、 国家级口岸验收合格后,航空口岸由民航总局宣布对外开放;边境口岸经两国外交部照会确认后,正式开放。  

办理期限  

我办自收到办理通知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政府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受理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邮编:010055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471-6945334  

联系人  

田雁、刘俊英  

监督投诉  

0471-694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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